據悉,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已下發了《關于印發江蘇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(單體藥店)驗收實施標準的通知》(蘇食藥監規〔2017〕3號,以下簡稱“新標準”),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,原《江蘇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》(蘇食藥監市〔2007〕164號,以下簡稱“舊標準”)即行廢止。
與原驗收標準相比,主要變化有:
一是經營面積的門檻有明顯提高。原規定城區(含縣城)的門店建筑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,鄉鎮的門店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。新標準要求城區(含縣城)的門店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,鄉鎮的門店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,均為實際測量得到的使用面積,且必須在同一平面上或連續面積,不包括倉庫。
二是設置倉庫的面積要求有了硬性規定。原規定倉庫的面積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即可。新標準要求單體藥店若申請設置倉庫的,倉庫應與營業場所在同一地址,使用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。
三是申請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新辦、換發及變更的門店,必須配備指紋或其他形式的考勤設備。監管部門將采用更新的技術手段進一步加強對執業藥師、藥學技術人員在職在崗情況的監管,杜絕執業藥師“掛證”現象。
面對新標準實施日期臨近,正在籌建及準備遷址的單體藥店,相應準備工作應嚴格按照新標準開展,同時自覺做好本企業執業藥師、藥學技術人員在職在崗考勤,堅決抵制“掛證”。市食藥監局將不斷加強對執業藥師“掛證”的打擊力度,一旦被查實“掛證”行為,執業藥師被公示、收繳證書,“掛證”的藥品經營企業也將被依法查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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